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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情民意信息选登201412-行政审批权下放后出现的“隐形审批权”应予重视

来源:本站首发|时间:2014-07-15

行政审批权下放后,一些地方在审批过程中还存在自由裁量权和随意性,行政项目审批在表面上减少了,但需前置评估的项目却多了,需要到中介机构提供评估、鉴定、认证等,没有中介机构提供的前置评估职能部门就不受理审批,而这些中介机构往往是一些部门指定或是变相指定的,缺少竞争,服务时限较长、态度较差,收费乱,实际上是取得了类似行政审批的权力,形成了“隐形审批”,不仅使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效果大打折扣,还容易滋生新的腐败。同时,一下子取消后也带来了一些实施和监管方面的问题:

一、取消和下放的部分行政审批项目本身就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逐步弱化,其取消的作用和意义不大。如“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通过高校扩招、中小学校调整等措施,这一审批事项事实上已经多年未有效执行。行政审批取消和下放的事项的有效性和针对性还需加强,还需要从更广层次更大范围征求意见后执行,才能真正保证效果。

二、部分行政项目审批下放后,由于各地方政府缺少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来准备及各地实际情况的差别,导致了事实上的审批不变和审批标准不一致,即各地地方特色浓厚,对行政审批的标准统一性有一定冲击。

三、部分涉及国家宏观利益的事项下放后可能引发其他较大社会问题。如对于现阶段仍需由政府通过发展规划、总量控制目标、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税收政策、信贷政策等实现有效调控的项目,主要交由地方政府核准,并明确相应责任。由于在地方政府普遍存在唯GDP论和追求政绩的普遍心态的情况下,对环保政策、用地政策的遵守和执行是不能到位的,这些事项下放到地方政府必然对一些地方的环境、土地等方面带来不容忽视的负面影响。

为此,建议:

一、完善准入机制。各地应将行政审批流程中涉及的中介服务市场向全社会开放,本地或外地的只要符合准入条件的均可进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在行政审批大厅设置窗口或挂牌入驻,并由物价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行业主管部门不得擅自设置或借备案管理变相设置区域性、行业性的中介服务执业限制。

二、规范中介服务。各地对审批前置中介服务项目及相关中介机构进行摸底,对没有法定依据的中介服务项目进行清理,编制《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技术)服务项目目录》,将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及管理服务项目、中介服务事项、提供前置服务依据、服务收费依据、服务收费标准和服务时限等内容列入目录,实施“目录化”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列入保留的行政审批涉及的前置中介服务目录的,由申请人自行选择中介服务机构,有关部门不得通过指定方式来确定;未列入行政审批涉及的前置中介服务目录的不再执行,有关部门不得将有偿中介服务事项作为行政审批事项要件。

三、加强监管。一是建立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机构信息平台。二是完善管理办法和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由各行业管理部门、行政审批大厅对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机构进行日常跟踪管理,每半年或一年进行一次考核。三是强化部门联合监管。形成监管合力,及时纠正违规现象。

作者:

责任编辑:钟冬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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