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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情民意信息选登201907—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来源:参议处|时间:2019-05-05

据民进会员、重庆市工商局江北区分局科长邓玥反映,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全称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是自2014年10月1日开始施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以及《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后上线使用的,至今已有四年有余。从企业及相关部门掌握的情况来看,社会各界对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运用已基本了解,企业诚信约束初见成效。但在实施过程中,仍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1.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效力未完全落地。以某市为例,目前公示系统中,市场监管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数据已实现当日交换,企业自行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和即时信息可实时交换,其他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数据20个工作日内交换,可见公示数据的时效性是有保障的。但即使如此,仍然有些部门还在按照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前的做法,在受理企业相关申请时,要求企业到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登记情况、年报情况等证明,公示系统的公示效力不能落地。另一方面,由于手机移动端APP的普及和发展,多数企业最早接触和使用的企业数据查询软件是“天眼查”、“ 企查查”等第三方开发的APP,且能通过智能数据分析,标示出与该企业相关联的分公司以及其投资子公司的情况,目前公示系统还无法实现。同时,由于第三方APP的数据更新晚于公示平台,导致很多企业在移出异常名录且公示平台已经更新后,还拿着第三方软件显示的仍有异常名录警示的信息来“质问”市场监管部门,这也是公示效力未落地的另一表现。

2.异常名录的运用较混乱。《暂行条例》和《暂行办法》实施以来,从工商总局到地方局均未出台相对应的信用约束机制,导致社会各界对经营异常名录的运用存在两极分化:要么完全忽视,要么无限扩大。一是完全忽视经营异常名录警示,具体表现为:部分行政部门、银行、交易对象等对企业是否在异常名录并不在意,企业仍能正常经营不受经营异常名录的影响,约束效力为零;二是将经营异常名录失信影响扩大化,具体表现在:由于目前市场监管总局对于未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但已经注销的市场主体仍以红色警示字体在公示平台上公示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沿海或发达地区部分省市的相关部门在公示平台上查询到总公司下属已办理注销的分公司因未在注销前未办理移出异常名录(法律法规未规定企业注销前必须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导致仍有异常名录警示,因而限制总公司的招投标、办理新设分公司证照等正常合法的经营活动,严重影响企业发展。

3.异常名录移出容易,失信惩戒力度较弱。从企业反馈的信息来看,税务、社保、政府采购等行政部门较为重视对公示系统的运用,对有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均有不同程度的限制。部分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也将异常名录情况纳入企业的征信,对在异常名录的企业采取了冻结账户或限制贷款等措施。但仍有一些银行并未对异常名录的企业采取限制措施,企业对公账户使用正常,企业的经营并未因其失信行为受到影响,毫无惩戒效果。另一方面,为响应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要求,部分省市的市场监管局针对未按时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异常名录的企业,简化了移出手续,无需再进行实地核查,只要企业履行了公示义务即可当场办理移出。这样的失信惩戒对企业不痛不痒,不足以留下教训,企业失信成本低。

4.严重违法约束较易规避。根据《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市场监管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管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以某市为例, 2018年9月,该市市场监管局第一次将满3年未履行公示义务的企业列入到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中,这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并且,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失信行为,才能申请移出。但实际操作中,大多数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均“机智”的选择办理注销登记,在拿到注销通知书后,又依照市市场监管局2012年出台的《重庆市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信用修复暂行办法》马上申请进行信用修复,这样就“完美”规避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职资格限制,彻底 “洗白”。

为此建议:

1.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优化公示平台的查询、公示功能,利用智能化手段抓取关联数据,全面公示企业经营状况,为经济发展提供数据支撑;加大对公示平台运用及平台APP的宣传推广力度,加深社会各界对公示平台的认识,提高公示平台的数据查询的权威地位;鼓励市场主体使用移动端APP进行年报填报、企业查询等,提升软件的知名度和使用率。

2.各地发改委牵头,以政府名义出台《失信市场主体联合惩戒暂行办法》,明确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名单等失信数据的限制范围和惩戒力度,加强各部门对失信数据的运用;可以将广东、海南、厦门等地商事制度改革举措进行复制推广,通过增加罚款、取消名称保护等措施,提高企业失信成本,逐步从经济处罚过渡到信用处罚,真正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环境。

3.以政府名义制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实施细则》,取消简化手续政策,通过实地核查、核对财务报表等手段,从严审查异常名录移出申请;对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注销后五年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能申请信用修复,依然有任职资格限制,让企业切实品尝到失信的“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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