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党派协商能力的规范性分析

来源:民进中央网站|作者:民进重庆市委会课题组|时间:2016-06-10
民主的本质在于协商,理论界对于协商能力概念界定莫衷一是。一般来讲,民主党派协商能力主要是指民主党派作为协商主体,以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为载体,在深入推进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履职过程中所体现出的综合能力,是广义的协商能力。从协商主体来讲,民主党派协商能力建设并不仅仅限于政协委员、人大代表范围,而是各民主党派全体成员对社会事务或者重大问题所进行的协商,是集体理性的结果;从协商内容来看,民主党派协商能力建设并非仅仅限于政治协商,其范围包括政党制度、国家治理、民主政治等多层次内容,是全方位的协商。在民主政治发展中,协商能力的提升是一个生长点,对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在现实语境中,协商能力的发展比追求协商的形式要更具价值。

  一、政治协商能力建设是我国政党制度的重要法宝

  政治协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框架和政治系统构造中特有的一种协商形式,主要以人民政协为载体,立基于社会主义民主规定性,关注政治主体利益平衡,从而使协商主体间的合作与协商真正具有实效。民主党派作为听党指挥、与党合作的亲密友党,在协商民主制度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从抗战时期《双十协定》的签订,到新中国成立之初人民政协的成立,再到改革开放爱国统一战线的确立,再发展到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创新,执政党与各民主党派之间的党际协商作为重要的协商形式,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是特定历史制度的积淀与升华。在一党执政的国家,党内外的团结是执政党的宝贵财富。但是,一个真正团结的政党制度还要取决于其决策主体集团达成政策共识的愿望和能力,否则,一切政策蓝图都无法得到贯彻实施,反过来又会影响到政治协商的政治合法性与规范性。

  我国的政治协商制度是以多党合作的政党制度为基础建立的,民主党派参与政治协商具有天然的政治优势。一是目标的统一性。各民主党派通过政治协商这一制度化途径表达对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等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的意见与建议,与中国共产党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相一致,目标及方向的统一是政党制度稳定的基础;二是地位的平等性。1989年《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首次提出执政党与参政党概念,在目前的政党制度中,共产党是执政党,民主党派是参政党,既不是在野党也不是反对党,这一重要论断是我国政党制度的一大创造,保障了各民主党派的平等协商地位;三是民主的全面性。与代议民主仅囿于选举民主不同,协商民主贯穿于日常公共事务决策始终,与咨询民主的补充性不同,协商民主是决策前与决策后的全面民主。中国共产党在执掌国家政权之后,始终没有停止寻求一种最符合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之路,政治协商制度的提出,使其积极推动的政治体制改革更加丰富和系统。因此,民主党派政治协商能力的提升有助于积极推进中国共产党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是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这一政党制度的应有之义。

  二、参政议政能力的建设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法宝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能力的高低则关乎整个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民主党派参政议政能力的提升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密切相关。第一,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主体多元化。根据约翰·凯克斯的多元主义理论,不同的个体根据多种合理价值以及观念,受不同文化因素及利益的影响,可以自由的形成不同的目标。协商民主以承认多元主义为前提,在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框架内,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肩负相同的历史使命,都是国家治理主体。改革开放以来,各民主党派迅速发展壮大,且发展领域与行业较为集中,其专业性和技术性甚至远超政府公共管理能力,这是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重要优势,而民主党派的特殊利益诉求与西方国家党派斗争相比也极具特色,优势与需求的双重特殊正是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基点。第二,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决策程序民主化。多元协同治理机制的有序运行需民主决策机制的及时跟进,一旦民主决策机制缺失,政府、社会、市场在国家治理中的权责边界便无法明晰,由政府垄断国家治理资源,社会组织、市场主体无法以平等身份参与国家治理活动,其参与国家治理的积极性便失去动力。因此,只有构建完善的民主决策机制,才能保障治理主体享有平等权利,履行平等义务,保障治理资源在治理主体间平等分配,提升国家治理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第三,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治理方式的合法性。法治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而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合法性一方面体现在参政议政意愿的主动性,另一方面体现在民主党派参政议政作为协商民主的体现方式,是集体理性在公共空间决策的结果,能够避免决策权垄断情况下的“黑箱”操作,摒弃决策程序的神秘色彩,降低决策的失误概率,因此,民主党派参政议政能力的提升在合法性层面契合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

  三、民主监督能力的建设是权力约束的重要法宝

  正如孟德斯鸠所言,“一切权力不受约束,必将腐败”,而不受约束的权力最终也将毒害掌握权力的人。纵观中国政治发展前景,不断蔓延的腐败现象已成为影响中国政治未来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着眼于中国共产党的长期执政,要破除影响改革发展的各项弊端则必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确保权力的“刚性”在制度的笼子里运转。抗战时期,毛泽东就曾指出:只有加强党内教育和与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这样的内外夹攻,才能把我们的毛病治好,才能把国事真正办好起来”,后又提出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要坚持“长期共存,相互监督”的重要论断,认为“一个党同一个人一样,耳边很需要听到不同的声音”,因此中国共产党需要各民主党派的监督。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相较于其他形式的监督方式具有独特的合理性与超然性。各民主党派在参政议政的基础上对有关法律法规、国家事务以及重要方针政策的贯彻与执行了然于胸,结合其自身的专业与技术优势,民主党派发现问题的能力不容置疑。同时,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其行使民主监督权力不存在争权夺位的剑拔弩张,摒弃了两党制或多党制下民主监督的功利性与攻击性,基于其超然的政治地位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是“柔性”监督。罗尔斯指出,民众各种潜在的不满情绪会被私下的革命性言论刺激,民主监督机制的建立相当于舆情预警机制,执政党以及政府通过不断的压力监督,预先察觉党内以及国家管理事务中各种可能存在的问题。因此,作为一种异体监督,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对于厘清权力边界、约束行政权过分膨胀、保障权力运行的作用不容小觑,是保证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从严治党,保证人民群众公共利益不被行政权力肆意侵犯的重要法宝。

(节选自民进中央参政党理论研究会2015年课题招标成果,作者:民进重庆市委会课题组,课题组组长:侯东德)

作者:民进重庆市委会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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