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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陈贵云:界定标准 解决民办教育“四不像”尴尬

来源:新华网|作者:邓婷|时间:2016-03-15

“十三五”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教育作为最受关注的民生之一,也是两会代表委员讨论的热点。个性化教育需求日益突出,民众对于教育质量越发看重,公办教育负担沉重,如何满足民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住渝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政协副主席陈贵云带来了《关于尽快修订完善<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意见和建议》。

作为对公立教育的有效补充和广阔外延,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可以缓和教育需求与供给的尖锐矛盾。“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对于民办教育提出的是‘支持和规范’。”陈贵云说,近年来,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日益成为一个新兴的服务业态和消费热点,但目前也面临着两大突出问题。

  对民办培训机构的社会属性定位不准

现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主要定位为公益性、非营利性组织,但在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民办培训机构以盈利为目的,按照企业模式进行运作。而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又长期缺位,致使相关各方对设立此类机构是否需要审批、由谁审批、如何监管、由谁监管,存在较大争议。

“部分教育服务机构举办者希望成为营利性的,但现行法律没有对此做出规定。另外,教育服务机构与生产性企业是两个概念,因为教育服务没有原材料基础价格,如何计算利润是一大难题。”陈贵云说,如果允许设立营利性教育机构,行政部门简单按“企业”对民办教育机构征收企业所得税,显然不合适。在民办教育促进法2015年9月修改稿草案中虽然提出营利性民办学校概念,但未对征税规则提出指导性原则。建议在正式修订法规时,科学制定“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界定标准和分类监管规则,特别是与一般营利性企业的差别化管理规则。

  部分教育服务机构不在法律约束范围内

在调研中,陈贵云发现,在文化教育方面,除中小学课程辅导和专业外语培训外, 当前普遍存在的音乐、舞蹈、体育、美术、托管等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并未明确是否属于《民办教育促进法》调整的范围,该法第十一条虽然有职业资格培训和技能培训的表述,但这些并不是属于“职业技能”的培训机构是否属于该范畴仍然是模糊的。

“这些问题并不是没有办法解决。”陈贵云“支招”说,明确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或明确授权相关部委分类制定设置标准,以便行政审批工作有所遵循。制定设置标准时,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区别对待。对不同规模的教育培训机构适用不同的市场准入标准,在申请人资产规模、风险金数额、经营场所面积等方面区分层次。

作者:邓婷

责任编辑: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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