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重庆市委员会关于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评选表彰办法
政协重庆市委员会文件
渝政协[2010]11号
关于印发《政协重庆市委员会
关于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市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区县(自治县)政协:
《政协重庆市委员会关于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评选表彰办法》已经政协重庆市第三届委员会第三十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政协重庆市委员会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政协重庆市委员会
关于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评选表彰的办法
(2010年5月27日政协重庆市第三届委员会第三十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为加强和改进政协重庆市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完善评比方法,规范评比工作,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意见》(渝委办〔2009〕12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项目
1、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先进个人;
2、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单位;
3、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工作者;
4、社情民意好信息。
二、评选对象
1、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先进个人的评选对象:
在渝全国政协委员、市政协委员、特邀信息员。
2、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单位的评选对象:
市政协各参加单位、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区县(自治县)政协和市政协机关各处室。
3、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工作者的评选对象:
市政协各参加单位、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区县(自治县)政协和机关各处室具体从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人员。
4、社情民意好信息的评选对象:
被市政协办公厅或全国政协办公厅信息局采用的信息稿。
三、计分方法
1、所报社情民意信息被市政协办公厅以《社情民意》普刊、专刊形式采用的,单篇每篇计5分,综合每篇计3分;以《社情民意》转报、转送形式采用的,每篇计1分。
2、所报社情民意信息被全国政协办公厅信息局以单篇形式采用的,每篇加40分;以综合形式采用的,每篇加20分;以转送形式采用的,每篇加10分。其中由全国政协委员提供的信息,每篇再加1分。
3、所报社情民意信息被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的,每篇再加30分;被国务院有关部委回复的,每篇再加15分;被市领导批示的,每篇再加10分;被市级部门回复的,每篇再加5分。一条信息若同时包含两项以上的,以最高分为限,不重复加分。
4、经市政协办公厅信息处提供给人民政协报《民意周刊》并被采用的信息,每篇计3分。
5、市政协委员地区小组报送信息被采用的,其分值同时计入信息反映者所在区县(自治县)政协,并作为优秀市政协委员地区小组评选依据之一;市政协特邀信息员报送信息被采用的,其分值同时计入其推荐单位;信息直报点报送信息被采用的,其分值的50%计入其推荐单位。
四、评选办法
1、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先进个人的评选条件:每年至少被采用4条或年度积分在20分以上。先进个人每年度不超过20名,按得分多少依次确定,第20名出现并列时,一并评选。
2、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单位的评选条件:每年至少被市政协办公厅采用12条或年度积分在60分以上。先进单位按市政协各参加单位、各区政协、各县(自治县)政协、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和机关各处室四个类别分别评比,每个类别按一等奖约10%,二等奖约35%,三等奖约55%分别确定。获一等奖的单位,所报信息至少被全国政协采用一条。参评单位所报信息如有被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的,可提升一个等次评奖,已经在一等奖评选范围的,可评为特等奖。
3、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工作者在获得二等奖以上的先进单位中产生,每个获奖单位可推荐1名先进工作者。先进工作者应热爱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成绩突出。
4、社情民意好信息在得到中央、市领导批示或为领导决策提供了重要参考、产生较好影响的单篇信息稿中产生。
5、所报信息严重失实或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参加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评选资格。
6、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1月30日为评选年度。
五、评选程序
市政协办公厅根据上述办法进行初评,提出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先进工作者和社情民意好信息的建议名单,报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政协印发表彰决定。
六、表彰方式
在市政协全体委员会或常委会议上进行表彰奖励。
七、附则
1、本办法经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2010年7月1 日起实施。
2、原《政协重庆市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评选表彰办法(试行)》(渝政协 [2008] 14号)同时作废。
主题词:政协 信息工作 表彰办法 通知
送:送市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发:市政协副秘书长、专职常委,市政协研究室
政协重庆市委员会办公厅 2010年6月23日印
(共印60份)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