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参政议政/参政议政成果/社情民意信息选登201611-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现象暴露四大问题亟需解决

社情民意信息选登201611-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现象暴露四大问题亟需解决

来源:本站首发|时间:2016-06-08

    据民进重庆市南岸区委综合支部副主委、重庆市南岸区检察院检察员吴言才反映:

近些年来,随着人员流动性的增大,在异地犯罪的罪犯逐渐增多,在异地被宣告监外执行的罪犯也随之增多,监外执行脱管、漏管问题也日渐突出,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如庞某某缓刑期间脱管非法经营问题疫苗达5.7亿元。 

一、监管机关缺乏工作协调机制,未形成工作合力。监外执行涉及多部门多环节,部门配合和各个环节的衔接尤为重要。但《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过于笼统、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在实践中,公、检、法、司各部门以自身业务为重点,在监外执行上认识不够统一、职责不够明确、缺乏联系沟通机制,尚未建立刑罚执行信息共享平台,各部门之间信息不能及时共享传递,监外执行人员底数无法一一对应,造成工作脱节现象。 

二、法律文书送达滞后或者送达脱节,导致在交付执行上衔接不到位。《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对交付时间、交付方式没有明确、具体的详细规定,导致实践中没有形成一套规范统一的送达运作模式,来保障罪犯的法律文书及时有效地在各监管部门之间同步交付执行,法律文书不送达或者送达脱节的情况突出,直接导致公、检、法、司在交付执行上衔接不到位。 

三、居住地核实不准确,导致不能及时交付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而实践中,有的法院在判处缓刑、管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前未对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的居住地准确核实,往往采取认定户籍地为居住地的方式直接向户籍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送达判决和执行法律文书。而户籍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接收该社区矫正人员时却发现该人员早已不在户籍地居住生活,无法列管,只能将法律文书退回人民法院。如此反复,必然造成社区矫正人员不能及时交付执行,导致漏管。       

四、监管人员配备有限,导致监管制度落实不到位。实践中,作为监外执行主体的基层司法所和派出所,由于人员配备有限,工作任务繁重,绝大多数都没有设立专门人员负责监外执行监管工作,而是由一名或两名人员兼任,往往很难把工作做实、做细、做全。于是,出现了未落实建立健全档案登记管理、定期学习思想汇报、罪犯现实表现通报、请销假等经常性工作制度长期流于形式,使得刑罚统一执行缺乏保障,对未报到的罪犯不管不问,致使其长期脱管、漏管。 

为此,建议如下:

一、健全协作机制,提升执法效能。一方面,建立监外交付执行动态数据共享平台。针对监外交付执行信息不畅问题,建议通过召开公、检、法、司联席会,尽快建立监外交付执行动态数据共享平台,实现公、检、法、司监外交付执行动态数据信息的互通。另一方面,建立责任追究制。将监外执行工作纳入单位年度参与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评范围,确保监外执行工作落到实处。同时,因重大过错导致监管不力,发生脱管、漏管,造成监外执行罪犯再犯罪,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取消年度社会治安综合管理考核评优,个人评先进的资格。

    二、完善监外执行交付制度,规范法律文书送达。一方面,罪犯交接实行执行预测制度和强制报到制度。在实践中,我们可以借鉴英美等国家的“再犯预测制度”,建立执行预测制度,即由法院、监狱等监外执行决定、交付机关,在判决和交付前对监外执行罪犯进行评估,对其服从管理情况进行预测,划分严管和宽管两级。对严管级的罪犯,实行“强制押送报到制度”,对宽管级的罪犯实行“承诺报到制度”,确保监外执行罪犯不会在交付过程中发生脱管现象。另一方面,实行文书直接送达及送达回执制度。规定监外执行罪犯的有关法律文书应当由法院、监狱工作人员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在判决、裁定、决定生效后三日内送达县级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以上三个部门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两日内将法律文书送达下级相应的公安派出所、司法所、驻所检察室。严格禁止平寄或其家属代收、转交,司法部门“面对面”告知监外执行罪犯的义务和法律后果。法律文书的送达还必须签收送达回执,无回执视为没有送达。

三、健全监外执行罪犯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式。一是建立技术定位管理机制。针对监外执行罪犯流动性和分散性的特点,建议公安机关设立监外罪犯执行监督专网,采取网络动态跟踪监督管理技术跟踪监督管理,并在执行机关系统内搞好衔接,形成工作合力。监所检察部门对本辖区内监外执行罪犯实行专人负责,设立监外执行考察组,实现同步动态监督。二是组织纳入社区矫正的监外执行罪犯定期开展社会公益劳动。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8小时。定期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参加社区服务,既修复社会关系,又加强对他们的监管。三是建立担保人制度。担保人由监外执行罪犯提出,由具有管束能力的近亲属或其所在单位负责担任。担保人应当保证监外执行罪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有关机关报到及汇报改造情况。因担保人管控不力导致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四、加大人员保障,提升监管人员素质。近年来,监外执行监管制度不断被创新发展,社区矫正制度在实践中逐步走向成熟,高科技管理手段不断被应用等,这就要求必须加大对监管人员的培训力度,提升队伍工作能力,才更能适应形势发展要求。同时,针对从事监外交付执行监督人员偏少的现状,相应增加司法机关政法编制,合理调配人员,以适应监外交付执行监督工作的需要。

 

作者:

责任编辑:郑常艳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