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应成高考改革主体

来源:《团结报》|时间:2012-05-07

    在高校招生行为中,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考核机构,从根本上说,承担的都是公共服务者的角色,基本职能就是为高等学校招生创造良好的政策、机制环境,提供优质的服务,高等学校才是招生的主人。

  教育行政部门及其考试机构的越位、包办,带来很多弊端,造成高校对高考改革异常漠视,甚至拒绝自主招生。

  高等学校的招生政策制定权丧失。完全统一的高等招生制度,剥夺了高等学校根据自己的办学定位和办学特色制定新生选拔标准的权利。

  高等学校的招生计划权完全被行政指令性计划代替。一所学校,每年要招多少学生,并不是由学校根据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社会需求来确定,而是由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直接审批。

  高等学校的招生考试权被剥夺。不同的学校,要选拔出适合本校办学定位、办学特色的学生,必须自主确定相应的考试科目、考试内容、考试考核形式、考试次数等。而政府主导的全国大一统的高考招生制度,剥夺了高等学校自主考试的权利。

  高等学校的招生录取权被绑架。教育行政部门和考试机构确定各省本科(一本、二本甚至三本)、专科分数线,高等学校只能在教育行政部门和考试机构划定的框框内“跳舞”,实施所谓“阳光招生”、“平行志愿”,再加上招生批次和招生时间的限制,高等学校根本无法按照自己的办学定位和办学特色录取新生,只能完全被已经划定的分数线所绑架。

  高等学校的招生自由裁量权完全丧失。社会呼唤培养创新人才,国家急需创新人才,可是当高等学校招生完全被“分数”绑架的时候,高等学校录取各种有潜质的、有天赋的、有特长的创新人才的“自由裁量权”已经完全丧失,要突破教育行政部门和考试机构设定的分数线的控制,录取一个有天分的学生,学校要冒着极大的风险,逐级上报、层层审批。

  在高校招生行为中,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考核机构,从根本上说,承担的都是公共服务者的角色,基本职能就是为高等学校招生创造良好的政策、机制环境,提供优质的服务,而高等学校才是招生的主人。

  保障高校招生的主体地位,可通过放权、各项政策调控,激活并调动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改革的积极性。高等学校可依法制定招生章程,根据国家高校办学条件标准,确定招生计划;根据国家高考政策、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特色,确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大纲、考试考核办法、录取标准等;根据考生报考情况和公布的招生计划,自主确定录取分数线;根据国家通过的招生章程,自主确定符合学校办学定位的特殊考生的录取等等。而政府部门需管好法律、政策的制定以及监管,考试机构做好公共服务,厘清三者之间的权力边界,真正让高校成为高考改革的主体。

作者:

责任编辑:陈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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