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崇高的政治自觉推进协商民主

来源:团结报|时间:2012-12-27
    党的十八大为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强调“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更好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十八大作出的这一重大战略决策,对于我们以崇高的政治自觉,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健全协商民主制度,推进人民政协事业发展,具有极其重大的指导意义。

   十八大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既是对人民政协地位和作用的充分肯定,也指出了人民政协发展的方向。协商民主的实质,就是要实现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人民政协作为中国人民在为人民民主而奋斗的过程中创造的民主形式,其优势就在于它能够在很高的制度层次上实现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今天的人民政协,已经把协商、监督、合作、参与融于一体,这正是人民政协这种协商民主的特色之所在。我们应该充分重视人民政协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这种独特的作用和贡献。

    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就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我们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要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特别是要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加强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要深入进行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

    要发挥好人民政协的作用,把协商民主这一重要制度完善好、运用好,应该从党委和政协组织两个方面进行积极的探索。

    从党委来讲,要坚持贯彻“重大问题协商于决策之前”的原则。只有决策之前的协商,才能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真正发扬民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中央关于把政治协商纳入党委和政府的决策程序,做到重大问题协商于决策之前的原则,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政治影响和组织功能。

    从政协组织来讲,应该以改革的精神,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制度建设,使协商民主有制可依、有章可循。从制度上确保政协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包括发表尖锐的不同意见,在广开言路、集思广益中形成“睿智之言”和“务实之策”,提高建言献策的水平和质量;从制度上推进民主监督,对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重大决策及其执行成效进行监督,并通过适当形式向决策部门通报或向社会公示;从制度上拓宽政协委员与人民群众直接联系的渠道,充分反映民意。

    总之,只要我们认真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立足中国实际,以崇高的政治自觉,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就一定能够在人民政协的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中,为坚持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作出更大的贡献。

                                                        摘自2012年第22期《中国政协》/文 李君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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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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