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安部“交通新规”的相关建议

来源:参议处|时间:2012-11-02

据市政协特邀信息员、《课堂内外》杂志社专题部副主任张涛,民进重庆市委据南岸区政府副区长、民进南岸区委主委莫裕全反映:

  近日,公安部日前发布了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其中规定包含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等违法记分将由3分提高到6分等,这些新规的出台引起了社会各方的热议。但贯彻新规,目前还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一、设施不统一,带来执法难度。   1.交通信号灯设置不规范。在各地均存在红、黄、绿灯的标识混乱:如绿灯信号完毕后直接跳到红灯,没有黄灯的间歇,给快速通过的车辆造成一些误区,极易闯红灯违规;一些交通要道红灯最后三秒或绿灯最后三秒后,直接转换为绿灯和红灯。交通信号灯的不统一、不规范给交通运行带来了一定管理难度,有时候为争抢最后三秒,各道的车辆极易加快马力,造成交通事故。且各地处罚标准不一,如重庆为红灯过线视为闯红灯,成都则是黄灯过线也视为闯红灯,这种不统一的现象在全国普遍存在。   2.交通信号灯设施不完善。在城市道路上,部分路段的交通信号灯因行道树遮挡而不可见,驾驶员看不见信号易误闯红灯;很多路口未设交通信号辅助灯,紧跟大货车、大客车后行驶的小车驾驶员,会因前方视线受阻而看不见交通信号灯,跟着前车行驶很容易被动闯红灯。   二、细则不明确,容易产生执法误区。   如车辆车牌被盗,之后持公安机关出具的报警记录上路,但交警仍以未悬挂车号牌为由,罚200、记6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从字面意思来看,未悬挂机动车牌号的处理,应是暂扣车辆并查明车辆合法性,暂扣车辆的同时才可以给予罚款。能够证明合法性的,即应放行。但各地的执法标准并不统一。又如车辆因为紧急情况,如乘坐有危重病人需要及时送治而造成的闯红灯情况,各地在处理上均有不同,且没有明确相关的证明资料。而且各地对于交通违法行为的行政复议程序没有统一,且不严格。   三、宣传不到位,执行新规后,可能形成违法高峰。   对于新交规的宣传力度还不够,在明年1月1日开始实行后,对于新交规不了解的驾驶员,由于平时的驾驶习惯,容易造成违法的高峰期。   针对存在的问题,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统一设施   统一全国红绿灯转换标识、路面导向标线,建议设置为绿灯最后三秒为闪动,然后转为黄灯闪动三秒,对于闯红灯的认定,应是红灯过线视为闯红灯。所有红绿灯处都应安装电子监控。同时,交通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交通信号灯使用情况进行摸排,及时清除交通信号灯前的障碍,并在部分繁华路段的交通信号灯入口处加装单柱辅助灯,解决视线受阻问题。   二、明确细则   对于交通新规的实施应出台相应细则,对于不同情形应区别对待。如车辆车牌被盗,应规定车辆驾驶员必须持有公安部门的报案证明,且根据各地补办照牌的时间设置有效期,超过有效期仍未挂车牌的,则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于行人闯红灯的问题,也应当出台明确处罚细则。对于交通违章的行政复议程序应当严格执行,对紧急情况下的违法驾驶人应明确其所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依据。   三、加强宣传   应加强对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法规的宣传力度,在车流量、人流量大的经济、商业中心应设立流动宣传平台,每天向群众宣传交通安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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