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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情民意信息选登201502-关于修订反分裂国家法的建议

来源:本站首发|时间:2015-05-21

     据全国政协委员、民进重庆市委副主委张洪及民进江北区经济支部副主委、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黄先忠反映:

《反分裂国家法》由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于2005年3月14日通过。在当时台独势力猖獗,国内外舆论纷纷的时代背景下制定该法,将我国对台态度上升到法律高度,在扼制、制裁“台独”,团结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所有爱国力量,共同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完整上起到了及时必要的作用。而今十年过去了,时代背景早已发生变化,西藏达赖喇嘛、新疆东突组织、香港极端反对派等分裂势力正严重破坏着祖国和平统一的前景,严重威胁着中国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严重损害了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但《反分裂国家法》仅适用于台湾问题,对国家其他分裂问题没有约束力,且内容规定原则性较强而操作性不强,适时修订《反分裂国家法》,通过法律形式遏制分裂势力及其活动,显得十分的必要和紧迫。为此,建议:

一、扩大《反分裂国家法》适用范围,提升其可操作性。

首先,将《反分裂国家法》中适用于“台独”问题的条款扩大至适用于“台独”“藏独”“疆独”等其他分裂实力。强调国家对此类分裂势力强硬态度,弱化原《反分裂国家法》中对两岸建设发展的原则和愿景。其次,协调衔接《刑法》《刑事诉讼法》《反洗钱法》《人民武装警察法》《国家安全法》等诸多法律法规之中对分裂国家问题的描述,并在修订后的《反分裂国家法》中统一定义。再次,进一步深化反分裂设计,建立预防为主、应急为重、安全至上的反分裂机制,并载入修订后的《反分裂国家法》中。如《反分裂国家法》第一条改为: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及其他分裂势力分裂国家,破坏国家安全,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西藏、新疆、香港、澳门等地区的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加重对分裂国家的犯罪分子的量刑标准。

《反分裂国家法》并未规定具体的量刑标准。目前针对巳然犯罪的分裂国家犯罪分子的量刑总的说来较轻。在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三档刑期: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二是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是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建议修订后的《反分裂国家法》加重对分裂国家犯罪分子及分裂国家煽动者的量刑。建议量刑标准修改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积极参加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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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常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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