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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情民意信息选登201705-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运行存在四大问题及建议

来源:参议处|时间:2017-06-27

据民进重庆市南岸区委委员、南岸区政协委员、重庆市南岸区检察院政策研究室主任、一级检察官吴言才反映: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强化了对未成年人隐私的保护,有效保障了涉罪未成年人教育、就业等基本权利,但在实践中存在四个方面问题。

一、适用对象的范围狭窄,难以实现保护效果最大化。目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对象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及以下刑罚的未成年罪犯; 被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被判处免除刑事处罚的。终止审理情形尚未包括,虽然法庭裁定终止审理未作出有罪宣告,但这些情形仍主要建立在犯罪的基础上,对未成年人融入社会仍会产生负面影响。此外,行政处罚记录封存缺乏规定,出现罪过重的受保护、罪过轻的被忽视的问题。

二、诉讼参与主体责任条款缺失,信息泄露缺乏刚性制约。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涉及法律援助、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心理疏导、社区矫正等特殊制度的落实,司法局、看守所、监狱、学校、社会帮教组织等相关人员均能接触未成年人的涉罪信息,而法律没有对诉讼过程中相关主体的保密义务、追责程序以及信息泄露的救济措施进行规定,基本靠签订保密协议制约,刚性约束力明显不够。

三、与公安机关开具有无犯罪记录证明制度衔接不畅,僵化执行导致适得其反。被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除司法办案和招兵、招警、公务员政审等事项依法可以查询外,其他单位和个人需要公安机关出具涉罪未成年人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时,公安机关一般不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只是消极地拒绝开具犯罪记录证明,实际相当于对外宣示此人有犯罪记录。

四、与户籍制度、人事档案制度等衔接不畅,潜规则导致封存功能虚置。我国户籍制度、人事档案全面记载公民学习、就业、经历等个人信息,存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以供相关单位查询。在教育、就业中设置包括未成年人期间的无犯罪记录条件,社会的歧视及排斥态度成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发挥功效的障碍。

为此,建议:

一、扩大封存范围,加大保护力度。将终止审理情形相关记录予以封存。把未成年人行政处罚记录一并纳入封存范围,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而作出终止侦查、相对不起诉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未成年人的相关涉案信息,和犯罪记录一样同等封存、同等保护。

二、增加制裁条款,健全保密制度。规定诉讼参与人员、查询人员的保密义务,违反规定泄露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出申诉、控告;违法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泄密的办案人员应接受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三、明确查询责任,调整犯罪记录证明制度。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统一由公安机关归口管理,建立单独的数据库,对使用权限、查询条件等进行严格限制。除法律明确规定可以查询的主体之外,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已经封存的,明确公安机关应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四是调整户籍制度和人事档案制度,消除入学、就业歧视壁垒。对符合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未成年人,建议将其犯罪记录从户籍和人事档案中分离出来,设置单独的《犯罪档案》,进行封存管理,非因法定原因不得向他人提供。教育、人社部门应加强涉罪未成年人入学、就业的保护力度,禁止学校、企业违反国家规定,通过设置包括未成年期间的无犯罪记录条件,拒绝涉罪未成年人(包括成年后)入学、就业。

作者:

责任编辑:朱美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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