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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情民意信息选登201505-关于加强对福利企业行政监管的建议

来源:本站首发|时间:2015-06-01

据民进长寿区委综合支部支委、长寿区检察院政策法规研究室主任李佳反映:

国家对福利企业的优惠税收政策,是国家保障残疾人权益、鼓励企业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岗位的惠民政策,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相关部门监管不力,以及少数企业主的利益熏心,导致政策走了样,不仅造成国家巨额税款的流失,也极大地损害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以长寿区为例,2015,长寿区已查处福利企业行政管理领域职务犯罪案件9件,5家福利企业通过虚报就业人员等措施,累计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达4000余万元。具体问题如下:

一、部分主管部门对福利企业申报审批缺乏实质性审查。民政部于2007年出台了《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其中第四条(一)至(六)项详细规定了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六大条件,包括残疾人上岗要求、残疾人安置人数比例、残疾人的工资标准、残疾人社会保险购买要求、残疾人工种要求、企业内部设施要求等,同时该《认定办法》围绕这六大要求,在第六条又详细规定了企业在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时,应当向认定机关提交的十种材料。上述规定看似合理严密,但不少地方检察院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发现,在实际的资格认定过程中,由于主观客观因素,导致资格认定缺乏实质性。一是全日制上岗规定形同虚设。根据《认定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申报企业不仅需要和被安置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协议,并且残疾人必须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得重复就业。而实际在部分福利企业中,长期普遍存在轮流上班挂证吃空饷现象,即残疾人每月只上几天班,甚至仅提供残疾人证件用于申报,而实际不上班的情况。二是在职工比例人数上钻空子。根据《认定办法》第四条第(二)、(四)项规定,企业申请资格认定的前一个月平均实际安置就业残疾人职工占总数的比例要达25%,并不少于10人,且应具有适合每个残疾人的工种岗位。但在实际中,部分福利企业存在高比例、无岗位安置的情况,从企业的现场规模、机器设备功率等技术参数分析,福利企业通过虚假的出勤记录等方式,虚报在岗人数。三是实地核查流于形式。根据《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认定机关在审查过程中,除对相关书面材料进行审核外,还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核查。但实际中,存在个别主管机关工作人员疏于职责,现场查看变成了现场看资料,而需要开展的日常监管也成了走过场等问题。

二、部分主管部门对福利企业退税优惠政策审查流于形式。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92号,以下简称“92号文件)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即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最高可达每人每年3.5万元。根据税务部门和民政部门的职能划分和税务部门内控机制的设定,民政部门每年牵头组织对福利企业年检,税务部门派员参加,作为对企业退税申报的监督,福利企业申报退税属于行政审批项目,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后方能确定,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上述规定基本形同虚设。部分地区主管部门从2011年至2014年间,从未经过科室讨论,且伪造了《货劳科集体审批事项会议记录》应付上级部门的检查。

三、部分主管部门对福利企业监管缺乏有效内外部监督制约。一是管理岗位缺乏流动性滋生惯性腐败部门对福利企业管理相对较为专业,岗位缺乏流动性,极易导致了工作人员习惯成自然,在管理方式、管理思维上形成思维定式,将原本不合规的管理行为当成操作习惯,即便熟知所管辖企业的实际情况,也不愿突破传统加以监管。二是信息公开缺乏有效性致使外部监督乏力。随着政务公开要求的提高,对于福利企业的审核、退税等程序也纳入了政务公开信息范畴,但由于对福利企业管理领域专业性较强,虽然通过相应渠道进行了公示,但外部监督力量无法通过形式要件来监督是否具备实质要件。三是相关部门相互推诿,导致相互监督不力。按照国家规定,民政、国税部门都具有对福利企业进行监管的职责,对在工作中发现的虚报人数、不支付工资、不购买社会保险等违规行为,都有查处并取消其福利企业资格或者取消退税申报资格的权力,且两家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年检,本身也是相互监督的过程。但在实践中,原本应当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关系,逐渐演变成彼此心照不宣、相互推诿塞责的理由。

为此,建议:

一是利用技术手段加强日常监管。建议要求相关福利企业在车间和工作场所加装视频监控设备,并实现民政、税务等管理部门的实时监控联网,以监测残疾人实际上岗情况,借助技术手段达到日常监管目的。

二是加强民政、国税等部门的队伍建设。高度重视相关部门的队伍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对关键性岗位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加强离任审计。严把选人用人关,梳理相关审批部门的权力清单,排查廉政风险点,加大重点防控力度。

三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引入外部力量参与对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年检等监督工作,建议组建由社会各界组成的监督员库,随机抽取监督人员积极开展日常突击检查,对资格认定、年检结果予以公示。

四是加强内控机制,严格审批程序。严格执行行政审批事项集体讨论制度,严格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重大事项除科室讨论外,应当扩大内部知晓面,部门内设纪检部门应当认真履职,及时发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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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常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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